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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瞭規范招生工作,保證北京化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北京化工大學。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學校。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化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分東校區、西校區和北校區:東校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5號,西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98號,北校區位於北京市昌平區南澗路29號。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將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招生組織機構構成及職責
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指導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本科生招生工作、協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學校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是執行機構。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 組織實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 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教育部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3. 統計和分析錄取新生數據,為學校招生決策提出參考意見,根據國傢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我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4. 規劃、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台中商標註冊類別
5. 組織實施學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台灣註冊商標
6. 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 組織學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傢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 履行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 完成學校交辦的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 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學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並給予答復。
第八條 北京化工大學招生工作全程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分配原則和辦法
北京化工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傢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佈的為準。
第十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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